
CNET科技资讯网 7月21日 北京消息(文/世界和平姐姐):上周末,一篇关于“韩国反垄断调查高通”的报道被炒得沸沸扬扬,文章中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宣布,经过对高通长达17个月的调查之后,准备罚款最多1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9亿元,估计会发生在年底前。这篇报道随后被多家国内外媒体转发引用。原文中并没有说明这些信息来自何处,只是说 “一位FTC官员”接受了采访。这篇报道关于高通和韩国FTC垄断案的报道虽然很短,但是信息量不小。
让我们概括一下:
1、高通被反垄断调查了
2、我们(KFTC)会罚款,罚款最多要1万亿韩元(约合59亿元人名币)
3、这事年底前就会有裁决
一时间民间舆论哗然,尤其是感叹罚款数字的金额之大,并继续引发了关于高通垄断的各种讨论。不过事件爆发还不到一周,新闻就出现了反转: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专门对外发布公告,表示该消息不实。
这是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在官网发表的声明:
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从未在调查员报告中提及对Qualcomm(即“高通”,编者注)的罚款金额。关于Qualcomm是否会受到处罚,以及如果受到处罚Qualcomm需要支付的罚款金额,都将在委员会听证会结束后才会决定。
因此,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声明,相关报道中提到的“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已经在调查员报告中明确了1万亿韩元罚款”以及“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将对(Qualcomm)处以1万亿韩元罚款”的信息不实。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告
三个层面理解反垄断案
这个澄清声明之所以来的如此之快,其实主要源于这篇报道并不清楚理解“反垄断案”的正确姿势,特别是关于时间方面的理解。下边我们就来仔细推敲一下。
首先是立场问题。
正像文章里所说中的,这次调查从17个月前就开始了,当时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指控高通的技术授权方式违反韩国反垄断法,高通的反驳是,“《案件审查员报告》里的指控和结论没有依据,是对法律的滥用。”、“高通及其他专利持有者大约从20年前就开始使用这种专利授权方式,这促进了韩国及其他地方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因此完全合法,而且对竞争有利。”
也就是说,高通完全不认可这次反垄断机构的指控。
其次是时间和流程问题。
事实上,这是韩国第二次反垄断调查高通了。2009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针对3G技术许可方案对高通罚款2.08亿美元。当时,高通支付了罚款但提起了上诉。在韩国最高法院裁决前,案子一直悬而未决。 由此可见一个反垄断案的流程是多么复杂,即使KFTC也并不能完全对此事盖棺定论(因为还可以走法院流程)。原文中说“KFTC计划在今年年底做出最终裁决”的说法也就不攻自破了。因为就算反垄断调查结束也不意味着马上有结果。原文中自己也提到,裁决还需要经过听证会的过程,显而易见,KFTC不可能在听证会还没开始的时候,就对要罚多少钱有了明确的结论(更不是一个KFTC官员就可以决定的)。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是有悖于司法流程的。
最后是道德。
有人认为被反垄断机构指控就意味着被指控方在商业上存在商业道德问题,该文也引用KFTC的话对此做出了暗示。
但是可能一个不被人知的隐形真相是:韩国这两次反垄断调查,不管结果如何,最大的受惠厂商就是三星、LG两大手机厂了(专利费相关性最大)。但是,三星过去一直是支持高通对无线设备的专利版税方案的,明眼人在三星与苹果的诉讼案件都可以一览无余。
由此可见,反垄断案只是一个随商业而来的纠纷,调查的双方和第三方利益相关者的立场仅与商业利益相关。三星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对同样性质的事件,就表达了完全不同的、前后矛盾的立场,完全是按照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来的做法,不能保持前后一致性。
互联网的反垄断法究竟有没有必要?
无论是现在的韩国反垄断高通案例,还是去年的中国反垄断高通案例,从市场争议来看,所涉及的已不只是单纯的法律或经济问题,而是新经济时代市场、法律、技术相互碰撞的结果,由此使一个真正的问题浮出水面:当今科技领域的反垄断法究竟有没有必要?高通案是这样一股力量:它迫使我们认识到,新经济正在提出一些对社会和法律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而政府和监管部门必须回答这些问题。
《纽约时报》曾表示,“科技市场是流动的,不可预测的。一个在今天看起来无法战胜的巨型企业,也许会出现从前无法想象的动摇,而且无需政府出手相助。”
我们查看了一些文献,关于“新经济时代下的反垄断政策”:
首先,市场进入壁垒。在工业经济时代,一个企业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扩大经济规模,降低成本,一旦形成垄断,潜在进人者会遇到物质资本构筑的高壁垒,再加上在位者采取阻止进入的市场策略,垄断者的地位很难动摇。而在新经济时代,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要素是知识、技术、信息、创新意识、时效观念等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已退居其次,而人力资本可以随着人员流动而流动因此,人力资本构成的进人障碍比物质资本低得多。现有的反垄断政策法规是否适用新经济时代的高科技行业值得思考。
其次,企业最佳规模。工业经济时代,企业往往以既定的技术条件所决定的生产成本来确定最佳规模.并且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动机使企业总有扩大自身规模.进而垄断市场的倾向,这也正是现有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得以存在的根源。新经济时代,适者生存的竞争态势和不断创新的技术,使企业最佳规模取决于许多难以估量的因素,无法用一个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对此,芝加哥学派创造性地提出了用“生存者技术”原则来确定企业最佳规模,即凡是在长期竞争中得以生存的规模都是最佳规模。
总之,当竞争形态和竞争理论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发生重大变化时,反垄断政策要完成调整当代竞争关系的任务,就要随着竞争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政府实施反垄断政策法规时不得不考虑到更多的因素,更广泛的影响,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企业技术创新所要依赖的市场结构和反垄断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已不同于以往。因此,政府既要对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妨碍竞争的行为予以坚决制裁,又要对由此产生的多方面后果给予关注。
我们随后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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